銷售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食品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 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
行為內容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安全標準的食品(參見《食品安全法》第33條、第34條),但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論處。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第二款)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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