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對付老賴的規定
拒執罪是對付老賴的一種法律手段,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書、調解書等文書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構成犯罪后,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加以懲罰。
拒執罪是指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給付義務,導致執行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實施的情況下,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該罪名的適用條件包括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有償還能力,卻故意拒不履行義務;或者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妨礙債權人享有財產權利等。我國刑法對于拒執罪的定罪標準相對嚴格,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存在拒絕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故意;二是該行為屬于對人財產權益的侵害;三是該行為需達到刑法中罪名定性的最低量刑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都可以對拒絕執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為了更加有效地打擊老賴行為,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設立信用記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
老賴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該怎么辦?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如果被執行人依然拒不履行,可以考慮追究拒執罪刑事責任。
拒執罪是打擊老賴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執行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文書義務,避免招致刑事責任。同時,各級法院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賴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良好的經濟信用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能力,經人民法院依法傳票督促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轉移、隱匿財產,妨礙債權人獲得債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執罪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拒執罪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拒執罪全稱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 》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 證據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 訴訟 、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 債權人 遭受重大損失的。 自訴也可追究拒執罪 這次最高院司法解釋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由過去單一制通過 公訴 程序追究拒執罪,轉換為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都可以追究的雙軌制。自訴人要有證據證明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檢察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符合 立案 條件就應予以立案。需要說明的是,通過自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可到判決該案的 一審 法院申請立案。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具有法律方面效力的,任何人都必須要進行執行,否則的話,國家會使用強制力來進行執行,并且刑法當中也規定了由拒執罪,實際上就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或者是相應的裁定的行為。
2022年拒執罪新規
2022年拒執罪批捕的條件如下:
1、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2、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3、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5、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
構成拒執罪的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嚴;
2、客觀要件是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4、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1、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2、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3、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拒執罪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判三年以下,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要加重,會是三年以上,但是不會超過七年的判刑。拒執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犯下的,所有可以說是罪加一等。所有,國家判的結果,有意見可以復議,但是刑還是要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追究失信被執行人“拒執罪”有多難?
追究失信被執行人“拒執罪”有多難?現階段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拒執罪”還是比較難。難在哪里?主要是取證。個人沒有調查權,沒有基本的證據就沒有控告和自訴的權利。遇到老賴拘執,法 -院會說,請提供老賴在哪里,他的財產在哪里,我們去拘留他。公安會說,拘執罪一般需要法院移交,請先到法院辦理。而作為受害者,往往既不知道老賴躲在哪里,也不知道他的財產藏在哪里。
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從根本上是希望社會和諧安定的,即便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只要債務人能夠“迷途知返”在案件移交公安之前切實履行義務,也不會被轉為刑事案件。
拒執罪難以認定,主要原因是債務問題多,債權人及律師沒有權利去查,而法院執法人員較少,抽不出時間去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第一、要對債務進行剖析、了解,制訂還款計劃,做還款計劃一定要讓債務人還得起,愿意還!這是關鍵,不能跟債權多少掛鉤。第二、一旦制訂了還款計劃,要制訂落實執行規則,比如還款執行沒問題,就不應納入失信人名單,更不能限高,還款執行有問題,超過幾次納入失信人名單,限高甚至拘禁,起步應該三個月起,這樣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有個好消息,就是《強制執行法》已經提交人大審議,在這個草案中,有幾個亮點值得關注。一是對老賴的拘留,最長可以六個月,這樣的話,和坐牢差不多了;而是對老賴的罰款可以逐日計算,也是可以累計巨大的數額。另外這部法律明確了對老賴的調查,相關部門有義務協助。期待這一部法律早日頒布實施,這樣的話那些肆無忌憚的老賴們,估計就會老實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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