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搶劫罪如何處理 會怎么判?
以滿14歲搶劫案,不是主范,諒解書寫了錢也賠了,法院會怎么判呢?未成年人犯搶劫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成年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具體量刑看犯罪情節。
法律分析
如果未成年人已經滿14周歲,其實施搶劫行為的,則構成搶劫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則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因此未成年人犯了搶劫罪,也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但此時由于屬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就不能對其處死刑,當然也是不能判處死緩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會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未成年人犯了搶劫罪,作為家長,需要明確的是,孩子犯錯不可怕,但一定要及時教育,及時處理,盡快將孩子拉回正途,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系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3歲未成年殺人是否會判刑
13歲未成年殺人可能會判刑,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犯搶劫罪怎么處理
一、未成年犯搶劫罪怎么處理
1、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人有分成了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齡階段,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相同。而對于搶劫罪,只要是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就可以構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
是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未成年搶劫會坐牢嗎
未成年搶劫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的會坐牢,如果屬于不滿十四周歲的不會坐牢,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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