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則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如果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則根據作出原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級別管轄。從地域管轄來看,一般應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于經過復議的案件,則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如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樣具有管轄權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受理行政訴訟的分工和權限。它依據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來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即管轄除中級、高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這是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既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又有利于法院調查取證。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是:關于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于此類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級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審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并對行政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客觀: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二、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行政訴訟管轄確定原則:
一、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除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還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其他案件。
二、地域管轄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形: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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