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執行死刑,應按照先并后減的方式數罪并罰。
刑法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被執行的死刑的條件為: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
所謂再犯新罪的期間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生效之日起,至二年期滿之間。而漏罪是發生在該判決生效之前,甚至被逮捕之前。
合法的做法是,在刑罰執行期間(死緩的二年也屬于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撤銷原來的判決,適用先并后減的方式,先將原來的死緩的判罰與發現的新罪,并合,判處新的刑罰,再減去原來已經執行的刑罰(即原來的考驗期限)。
如果后來的判罰仍然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大概率是這個結果),至于減去考驗期后,重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否將考驗期減去之前執行的考驗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趙荔認為仍應重新考驗二年。因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一個固定的刑罰,附加的二年考驗期是法定的,不是法官可以裁量的,不允許判處死刑之外將考驗期判到一年或者三年,只能判處二年考驗期。這樣,重新判處的刑罰仍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仍需考驗二年。
發現服刑人員有漏罪未處理怎么辦 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在依法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后, 法院 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 刑法 第六十九條和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刑期計算方法稱為“先并后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您當下的情況復雜,可直接聯系 在線法律咨詢 平臺,我們的律師定為您提供最優質且最適宜的建議。最后,感謝各位的閱覽。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