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嫖娼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嫖娼容易傳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銳濕疣、淋病等各種性傳播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奸罪論處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奸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二、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于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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