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損害他人財產罪,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罪立案標準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搶奪、詐騙他人財物后又將財物毀損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等定罪論處,后續毀損財物行為屬于不可罰之后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是: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忌等心理。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損害他人財產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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