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可以減刑么
死緩可以減刑么死緩就是指的是死刑緩期執行,也就是不立即執行死刑,一般的情況下死緩一般是緩刑兩年,在這兩年的時間里,犯罪分子可以根據他的表現來決定日后是在兩年之后是可以減刑還是執行死刑。
【法律分析】
死緩是指罪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的一種制度。死緩制度作為國家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也是國家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最初產生于鎮壓反革命時期,由于當時國家沒有刑法,這只是刑事政策,當初死緩僅適用于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死緩制度,保留了死緩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擴大了死緩適用范圍。死緩減刑是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關于死刑緩期執行及死緩減刑制度。綜上所述,死緩一般是可以減刑的,但是死緩減刑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死緩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是減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減為無期徒刑的話之后是可以再進行減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對死緩犯能不能減刑呢
法律分析:死緩是指罪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的一種制度。死緩制度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也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最初產生于1951年鎮壓反革命時期,由于當時我國沒有,這只是刑事政策,當初死緩僅適用于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死緩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訂時,保留了死緩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擴大了死緩適用范圍。死緩減刑是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死緩怎么能減刑
死緩怎么能減刑是可以減刑的,不過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減刑后是無期,在無期徒刑期間認真改造,積極表現也可以改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再減刑需要服刑兩年后有特大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
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死緩限制減刑是25年還是20年
法律分析: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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