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結了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怎么處理
案子結了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怎么處理一、案子結了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怎么處理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其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在逃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1、在逃投案自首減刑基準刑的30%以下。根據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1)減刑的幅度:
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2)減刑的起始:
減刑是以受刑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為前提的。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網上通緝后是不是必須判刑
對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是會依法進行通緝的,如果被抓捕了的在逃犯,公安機關是會依法進行立案審查的,也會按照程序對其進行定罪量刑,那么,網上通緝后是不是必須判刑?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網上通緝后是不是必須判刑 不一定。網上追逃說明公安已經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并不一定說被上網追逃的人一定會被定罪,這要看案件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定罪了。
二、網上通緝逃犯會判刑嗎 網上追逃說明公安已經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并不一定說被上網追逃的人一定會被定罪,這要看案件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定罪了。 網上追逃人員逮捕后,只有罪行輕微,符合條件的才能免于刑事處罰。 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三、網上通緝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網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簽發拘留證,將其基本情況和拘留證上網,這樣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何處,只要當地公安機關發現蹤跡,就能將其就地羈押。通常的程序是抓獲地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地公安機關,犯罪地公安機關將簽發的拘留證傳真給抓獲地的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將傳真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機關來人將犯罪嫌疑人帶回關押后,再讓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證上簽字,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本人訴訟權利、通知家屬等項職責。 現行刑事訴訟法律沒有專門設置網上追逃程序,通過網上追逃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后,異地羈押措施必須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措施一章的規定。但由于網上追逃的特殊性,許多適用強制措施時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根本無法執行,造成法律與實踐的脫節。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網上通緝后是不是必須判刑的內容,網上通緝后是不是會判刑,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要看其是不是構成犯罪,對于構成犯罪的是會依法立案的。
網逃投案自首能拘留多長
法律主觀:
1、網上追逃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當然前提是構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到每個案件,要結合其它情節綜合考量來確定具體刑罰。 2、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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