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會判處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但是,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的規定,癲癇病是不允許開車的。
因而,癲癇病患者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疾病且未及時服用藥物的情況下,仍然放任危險程度的增加和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危害,獨自駕車出行,最終導致涉案事故。
可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三到十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擴展資料:
【案情】
2012年8月26日,吳某駕駛父親吳某的轎車在市區行駛。突然,吳某癲癇病發作,汽車失去控制,飛速沖向路邊,將行人何某撞死。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何某的家屬將吳氏父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7萬余元,得到法院支持。后來,吳氏父子如數給付賠償款。
由于吳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險種仍在有效期內。2009年4月,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于是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吳某犯有癲癇,不具備保險合同中“合格”駕駛員要求,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判決】
法院認為吳某不符合合格駕駛員的條件,如果放任這種行為,將會危害社會安全,最后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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