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有哪些
法律主觀:
律師 有以下 代理 權限: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 管轄 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 證據 ,代寫刑事 起訴狀 。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 自訴案件 作出不予 立案 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 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的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如下: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特點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有權委托律師為被害人的刑事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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