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后是可以保釋的。
刑拘保釋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拘保釋如何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一)保證人保證保釋
保證人保證又稱人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的特點是以保證人的信譽等來保證,不涉及金錢。一方面,可以通過保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強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監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紀守法,履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保證人保證承擔上述義務后,應當出具取保候審保證書,并簽名蓋章。采取保證人方式保證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不愿意繼續擔保或喪失了擔保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實施或者已經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執行機關在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時,應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5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保證人的罰款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因而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執行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執行機關作出。出現以上情形,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保證金保證保釋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都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5日以內,向執法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
保釋,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不一定能夠得到批準。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且應該能夠成功。不管是否批準,三日內答復。因此,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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