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書下來后流程
逮捕通知書送達后,會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后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后案件才進入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仍會繼續進行刑事偵查。此時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可偵查終結;
2、偵查機關結案后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4、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判。
根據相關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形式要件,具體如下:
1、有權機關決定。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對享有逮捕審批決定權的機關,法律必須作嚴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應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質,而且能對偵查機關形成制約的機關或人員審批決定;
2、須有合法逮捕證件。即實施逮捕必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在我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批準后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書,再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并執行逮捕。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決定逮捕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逮捕人犯決定書,分別交給同級公安機關,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并執行逮捕。在逮捕證上應當記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應押送的處所,簽發的日期,并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程序】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逮捕通知書下來后流程怎么走
1、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將被逮捕人移送到看守所羈押。
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法律分析:逮捕通知書送達后,會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后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后案件才進入人民法院審理。逮捕是指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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