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順風車出車禍,駕駛人怎么賠償?
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治療費用
搭順風車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行為。行為人侵權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其法律義務是車輛駕駛人不得損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好意同乘”時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車輛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無償搭車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國法院網
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
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客運車輛且無過錯的,其賠償糾紛可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由責任方予以賠償。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包括客運車輛和非客運車輛),乘車人對交通事故有過錯并造成自己傷害的,仍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3、無償搭乘他人的非客運4、無償乘車人的損害系由司機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運人應當全部賠償乘車人的損失,具體操作仍適用《辦法》之規定。
惡意乘車人責任:惡意乘車人是指行為人采取脅迫、欺詐等行為要挾承運人為其運輸的人,行為人在實施乘車行為時,承運人被迫接受行為人的條件,該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中途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車人損害的,承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車輛的人因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員無加害意圖時造成乘車人傷害的,在乘車人的賠償問題能夠由過錯方賠償的,
總結:綜上所述,關于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的問題,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相違背,處理時應當責令過錯方(車主)予以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與乘車人分擔責任。這樣做,既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又與《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施工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懸掛物脫落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精神相銜接。
帶朋友出車禍朋友去世了 我要坐勞么?
帶朋友出車禍朋友去世了 我要坐勞么?一、在下列情形下,無償搭車人無權對司機或車主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1、傷亡是無償搭車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無償搭車人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在有償的客運合同關系中,乘運人對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有權免責,無償搭車中車主或司機應承擔的責任要比有償客運關系中的乘運人的責任輕,因此,乘運人的免責事項同樣也是無償搭車中司機或車主的免責事項。
2、車主或司機對無償搭車人的傷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且也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的。無償搭車人在搭車時,應當合理地預見到搭車有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司機在同意或邀請他人無償搭車時完全是出于善意,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不應等同于從事營運性客運的司機或車主應盡的注意義務。參照美國的立法,只要司機對于無償搭車人的人身傷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無償搭車人無權向司機或車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二、司機或車主在下列情況下應該對無償搭車人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責任:
1、司機或車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在無償搭車的情況下,若司機或車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酒后駕車、超高速駕車、飆車,明知剎車有問題而仍然駕車、當無償搭車人已經要求司機停車或要求下車的情況下,司機仍然不計后果地繼續開車等等,司機或車主仍應對無償搭車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司機或車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的。因司機或車主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司機或車主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 司機或車主無過錯的獨立事故中,不應當適用公平原則判令車主或司機承擔責任
司機無過錯的獨立事故中,司機或車主不承擔責任。在司機無過錯的情況下依所謂公平原則判令司機或車主承擔責任是一種建立在無償搭車人是弱者的與實際不符的推定基礎上的一種不公平的判決方法。無償搭車人與在機動車之外被機動車所撞的第三人所處的位置不同。被機動車所撞受傷的第三人在機動車之外,相對于可以高速運行的機動車來說處在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相撞時,即使是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承擔損失額10%的賠償責任。但無償搭車人并非在機動車之外,而是與機動車司機同處于車內或車上,無償搭車人并不一定比司機或車主的經濟能力差,所以,在司機或車主已經盡了作為一個平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并且在獨立事故中車主也因車損或自身受傷而成為受害者之一的情況下,依所謂公平原則判令車主或司機單方面對無償搭車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實在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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