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
好意同乘本來是出于好意的一種幫助或者搭助行為,也就類似于兩個認識的人,一個人開的車,另外一個人沒有車。沒有車的那個人想要去搭那個人的車。而開車的人也出于好意讓對方乘坐了自己的車。但是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劃分。乘車的那個人是無償的坐了司機的車,而司機也是出于自愿讓對方乘車的。因此他們兩個人就叫做同乘人,而他們兩個人都要為自己的好意,而最后發生事故的話,根據公平的原則兩個人都需要付出相應的責任。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
依據我們國家的民法上規定,侵害他人身體并造成損害的,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司機是出于好意讓,讓對方無償的讓別人乘坐自己的車,但是不意味著他會去承擔一切的風險。他只是出于好意,對于對方有注意的義務。但是又不因為有償和無償來區別是否具有責任。如果搭乘者有過錯的,就應該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如果搭車的人沒有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兩個好意同乘人,在出了事故之后就看對方是否有重大的過錯,如果都沒有過錯的話,那司機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那么有過錯的那一方就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
而我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搭順風車是一個好意受益的行為,好意搭乘這樣的善意之舉雖然是值得被推崇的,但是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
法律依據: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相關案例:
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有權作為一般受害者得到賠償——
陳蘭珍訴校登奇等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不宜作為駕駛員與車主免責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損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可以考慮免除或者減輕駕駛員與車主的民事責任,否則該好意同乘者應作為一般受害人得到賠償。
2.無償搭乘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償乘車人損害的,搭車人按公平原則也應分擔部分損失——梧州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家聲等案
本案要旨:無償搭乘貨車,雙方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不能按照客車交通事故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給無償乘車人造成損害,搭載人對交通事故負有過錯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無償乘車人應分擔部分損失。
3.好意同乘情形下應酌定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李源等訴徐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當酌定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4.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費宗蓮與程巧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乘,這種搭乘與允許搭乘仍是情誼行為,相互間不應產生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機動車駕駛人對同行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而不是合同損害賠償義務。
好意同乘民法典法律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存在“搭便車”或“搭順風車”的情況。例如,今天自己想開汽車去某個地方,而鄰居正好也想去這個地方,于是就搭乘自己的汽車一道去了這個地方。這種搭車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好意同乘行為。不過好意同乘目前尚不屬于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而是對這種社會現象的形象概括。從其含義來看,好意同乘是指經他人即好意人同意而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無償性,駕駛機動車的他人即好意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向同乘的人收取費用,只是單方面提供便利,如果是有償提供運輸服務或具有其他營利性則顯然不屬于好意同乘;二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動邀請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許,如果是違背好意人的意愿而強行搭乘,或者在好意人不知情的狀況下私自搭乘,那么都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三是搭乘性,好意人僅為了自己的目的行駛,同乘人的目的地只是恰好與好意人的目的地一致或者其中某段路徑一致而順路搭乘,而不能是好意人為了同乘人的目的專門運送,否則就不能被定性為好意同乘。從以上好意同乘的含義和特點不難看出,好意同乘行為并不屬于民事合同行為,其只是一種情誼行為,本身應當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但在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后,便由此引發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的問題,從而應受到法律調整。而《民法典》第1217條正是對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所作出的規定。 【以案釋法】 楊某和趙某均在某鎮承包經營蔬菜大棚。楊某為經營所需想免費搭乘趙某的便車前往市區購買肥料,趙某同意。后趙某駕車從市區返回某鎮途中撞到路邊樹上,造成乘坐人楊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楊某起訴趙某要求賠償。趙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其應當對楊某因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楊某系無償搭乘車輛,趙某搭載楊某出于好意,依據公平原則,應適當減輕趙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減輕賠償責任的比例為20%。在楊某和趙某雙方之間形成好意同乘的事實關系的情況下,趙某雖然應當向楊某進行賠償,但也應當減輕這一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則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確定。(楊某訴趙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8民終1586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在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即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情形受到傷害的情形下,非營運機動車一方即機動車使用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依法應當對無償搭乘人即同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其在賠償時應減輕其賠償責任。不過在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則不應當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內容不難看出,對于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責任承擔,需要區分好意同乘的一般情形和機動車使用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特殊情形。 01、在一般的好意同乘情形下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應當減輕。好意同乘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情形,如前所述其只是一種情誼行為,本身應當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雖然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后在法律上出現了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的問題,但對于賠償而言還是應當根據侵權法上的“誰侵權,誰擔責”的一般法律原則來確定責任承擔。畢竟就好意同乘本身而言,好意同乘者搭乘事故車輛并不意味著其甘愿承擔全部風險,不能認定好意同乘者視為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機動車使用人也不能因為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而隨意置好意同乘者的安全于不顧,好意同乘不能成為機動車使用人的免責根據。所以說即便是好意同乘也顯然是應由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從另外一方面講,好意同乘是一種人與人之間互相幫助的行為,這種互幫互助和團結友愛的行為應當予以提倡和鼓勵,對此如果過分強調保護搭乘人的利益而加重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將毫無疑問會起到抑制好意同乘行為的作用,這與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果不符;而且從法律層面分析,法律具有調整各方權利義務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屬性,如果搭乘人未進行好意同乘,即其不進行無償搭乘的話則可能要另外花費來獲得相應運輸利益,故搭乘人實際已經因無償搭乘獲得了利益,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事故后若完全不考慮這一因素而讓機動車使用人一方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亦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即使搭乘人對事故并無過錯,也應當酌情適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即使用人的責任。 02、在機動車使用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好意同乘情形下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且該賠償責任不應當減輕。在上述一般的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在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應適當減輕其責任,但這種減輕只適用于一般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則不能適用,而該特殊情形就是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好意同乘的一般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因其“好意”而得以減輕賠償責任,但在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盡管機動車使用人與搭乘人之間仍是好意同乘,但這時則不應再因其讓人搭乘的“好意”而減輕賠償責任。這是因為,雖然機動車使用人在讓別人搭乘其機動車方面具有好意,但是如果其系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則顯然是置搭乘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顧,這對于搭乘人的人身安全來說已經演變成了明顯的惡意,此時若再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當然此處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是搭乘人所不知道的。如果搭乘人在搭乘前已經明知機動車使用人要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本身具有引發交通事故的重大過失,那么其仍然愿意搭乘則表明其愿意自擔相應的風險,此時則應由搭乘人自負部分責任從而仍可一定程度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但如果搭乘人在搭乘前并不知道機動車使用人要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本身具有引發交通事故的重大過失,那么其純粹屬于事故的無辜受害者,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要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而不應對賠償責任有任何的減輕。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損害怎樣賠償
車輛同乘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有償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處理賠償問題。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一、要明確駕駛人與同乘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好意搭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而搭車的,不構成好意搭乘。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不能簡單認定為“無償服務的運輸合同關系”。因為合同是雙方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違反其當初的約定,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約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來在運輸過程中,又因為某種原因造成其不能將同乘者運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車,則不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在好意同乘者發出了同乘的要約之后,機動車駕駛人作出了承諾,要承擔保障前者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索賠項目有哪些,怎樣計算
交通事故索賠項目及標準有:
(一)人身損害賠: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和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1)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1)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傷殘等級與賠償系數對照:
一級傷殘 100%;
二級傷殘 90%;
三級傷殘 80%;
四級傷殘 70%;
五級傷殘 60%;
六級傷殘 50%;
七級傷殘 40%;
八級傷殘 30%;
九級傷殘 20%;
十級傷殘 10%。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0、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賠償: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項目包括:車輛維修費、車輛所載財產損失費、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等。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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