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結束后又犯新罪怎么判
法律分析: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過了緩刑考驗期怎樣處理
過了緩刑考驗期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
2、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再犯新罪,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之上,將其關押執行。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法律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執行完畢后發現新罪怎么處理
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 刑罰 ,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撤銷緩刑: (1)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論是否在考驗期內被發現; (2)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規定對于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能否撤銷緩刑的問題,既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然而,這樣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多次出現,對于該問題如何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 刑法 沒有明文規定,根據 罪刑法定原則 ,就不應當撤銷原判宣告的緩刑,原判刑罰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就不再執行,而只對其漏罪作出判決并執行之。第二種意見認為:刑法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只是立法上的一個疏漏,對這樣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有悖于我國刑法設立緩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應當撤銷其緩刑。如果所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就對其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所發現的漏罪已超過追訴期,在撤銷緩刑后,只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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