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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別(綁架罪和搶劫罪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7 18:49:46

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要求行為人具有勒索財物的目的。

1979年《刑法》中沒有設置“綁架罪”這一罪名,也沒有規定此類犯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對于以綁架人質的手段進行勒索財物的案件,仍按搶劫罪定罪處罰。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因素導致了綁架案件日益增加。由于司法實踐的需要,經過19997年修訂刑法,將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 罪分子的決定》中的綁架勒索罪修正為綁架罪,并歷經2009年和2015年兩次完善。

(一)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確立綁架罪

第2條第3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該款是對綁架勒索罪的規定,是綁架罪的前身。

(二)1997年《刑法》專條設立綁架罪

1997年《刑法》第239條首次在刑法中對綁架罪進行專條規定。第一款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二款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情節較輕規定

本次修訂新增“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定。

(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降低特別情形的法定刑

本次修訂將“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降低了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與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

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實施綁架行為,將被綁架人置于綁架人支配控制的領域中。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綁架罪在主觀上具有兩項目的,在客觀上預設了兩個行為,但行為二不要求實施,因此需要關注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

(一)綁架行為

綁架罪客觀要求實施了綁架行為。綁架行為的實質是對被害人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使被害人成為人質。

綁架的手段不限,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能夠對被害人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即可。作為綁架手段的暴力,包括輕微的人身強制與最嚴重的殺人暴力,但都要達到能夠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的程度。因此,行為人出于勒索財物等綁架目的,著手綁架時就殺人的,或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起意殺人的,均以本罪一罪論處。脅迫,不限于以暴力相脅迫,包括一切能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足以對其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的脅迫在內。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能夠對被害人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的一切手段,如通過麻醉或者欺騙手段綁架他人。偷盜嬰幼兒,也能對嬰幼兒建立起實力支配關系,故偷盜亦可成為綁架手段。

(二)主觀要件

綁架罪的主觀要件由綁架故意與目的兩部分構成。

成立綁架故意,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實力支配行為使得他人成為人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發生。

綁架罪是目的犯,行為人必須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目的,否則不構成綁架罪。一般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騙取某種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騙取錢財、地位、榮譽、待遇等。而且,即使行為人是實力支配被害人后才產生勒索財務等目的,但其使被害人成為人質,進而使得支配行為性質變為綁架行為。因此勒索財物的目的產生時間的先后,不應成為否定構成綁架罪的理由。

(三)犯罪的形態

1. 未完成形態

通常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危險的緊迫程度來區分綁架罪的未完成形態。行為人出于綁架目的,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綁架行為的,成立綁架罪的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拉扯、拖拽等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形成緊迫危險時,構成綁架罪的著手。在著手綁架行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力支配被害人的,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2. 既遂形態

我國通說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已經實力支配被害人的,即構成綁架罪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實施提出勒索等要求的行為,綁架目的是否實現,均不影響綁架既遂的成立。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實力支配被害人之后,主動釋放被害人的,屬于綁架犯罪既遂后的補救措施,不構成綁架罪的中止。

司法實踐中,綁架罪需要與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罪名進行區分。

(一)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內容都有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兩罪的差異在于主觀目的的不同。非法拘禁罪最本質的特征在于非法使他人的身體被強制性的約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間內,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脫離該空間范圍。綁架罪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錢財。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即可。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罪與搶劫罪在客觀要件上都具有暴力的行為內容,在責任形式上都表現為故意,二者最大的區別即是主觀目的的不同。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根據現有立法規定,綁架罪的核心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這一規定就要求了成立綁架罪需以存在綁匪、人質、第三人三方作為前提。因此,通說認為,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提出勒索等要求,以綁架罪論處;向被害人強索財物的,以搶劫罪論處。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搶劫罪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二者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采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被擄離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3、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上,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者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益關系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公基:關于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分

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綁架罪以完成綁架行為為既遂。

3.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二、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兩者易混點的區分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例1】乙闖入銀行營業廳挾持客戶王某,以殺害王某相要挾,迫使銀行職員交給自己20萬元。乙不構成搶劫罪,僅成立綁架罪。( )

【答案】錯誤

【解析】本案中,乙闖入銀行營業廳挾持客戶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綁架王某勒索財物,而是要以立即殺害王某為要挾當場獲得財物,劫取財物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故對于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綁架罪。

綁架罪和搶劫罪哪個更重

綁架罪搶劫罪哪個更重一些具體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

綁架罪搶劫罪哪個更重一些具體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但是綁架罪比搶劫處罰更重一些,綁架罪起刑點要高一些。綁架重些,起刑就是十年;搶劫罪起刑是三年。

綁架罪和搶劫罪有哪些區別
二者都實施了暴力、脅迫等行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體方面都屬于復雜客體。但是,二者之間差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手段不同,綁架罪以綁架人質為手段,搶劫罪不包括這樣的犯罪手段;
2、強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索要的財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后者搶劫的財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當時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
3、侵害對象不同,綁架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被綁架人質和人質的親屬及相關人等,表現為雙重或多重被害人,而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不具有這樣的特點;
4、侵害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而搶劫罪則不一定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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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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