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打架怎么處理
1、理清原委:首先遇到打人糾紛,要先搞清楚事件發生的起因,時間,地點,涉及到人物等。方便警察錄筆錄,還原事件,判斷真偽。
2、拍照取證,法醫鑒定:打架受到傷害,拍照留證據,對于受傷位置重點取證,最好的方式就是去醫院做法醫鑒定,這份鑒定有權威性,具有法律性,也是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涉及判斷責任大小,傷重程度,賠償金額等
3、判定責任:根據雙方的陳述,證據的提供,查詢我國相關的民事處理的法律和地方條例,基本上就能確定責任方,符合哪個法律法規或地方條例。
4、雙方協調:對于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對賠償等無異議的,符合調解條件均可優先雙方協調。
5、第三方介入協調:若是雙方協調不成,可邀請第三方具有權利調節的組織或者部門出面進行公正的協調。
6、向法院起訴:對于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可以進入進行調解,若是還是雙方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故意傷害他人罪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
持刀傷人的量刑 在法律上,并沒有持刀傷人罪的說法,持刀傷人往往是與故意傷害罪相聯系,持刀傷人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或其以上程度的傷害的話,往往以故意傷害罪的罪名定罪處罰。所以說到持刀傷人如何判刑,其實就是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的問題。
一、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的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法律依據: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三、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四、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對持刀傷人的故意傷害案件的量刑,要根據具體的情節分析,并且參考造成的傷害程度,看是屬于輕傷、重傷還是死亡,不同傷害程度下對犯罪者的量刑是不一樣的。需要法律幫助,
持刀惡意傷人怎么判
法律主觀:
1、 構成故意傷害罪 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 致一人重傷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 判處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 致一人死亡 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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