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標準是已實際出資、將全部或者部分轉出等。表現形式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等。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如下: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注冊資金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關于公司注冊資金及出資時間與出資方式的規定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出資;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期出資,首批出資不低于20%,其余注冊資金可在2年內到位,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4、股東可以以貨幣或經評估過的無形資產等作為注冊資金出資,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
抽逃出資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為人構成抽逃出資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五年。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法2022最新股東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抽逃出資罪區別 1、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不同點歸納如下: (1)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兩者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不以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2、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寬得多。 (2)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3、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涉及到抽逃出資行為的時候達到嚴重地步就會構成犯罪,這個在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是在達到了直接損失10萬元到50萬元的,或者是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的。
股東抽逃出資罪的構成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抽逃出資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一)偽造虛假基礎關系,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的注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三)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五)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抽逃出資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公司成立之后,也就意味著對于抽逃出資罪的成立適用于特殊的情形,另外就構成本罪的主體要求來看,也不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夠以本罪論處的。一般要求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的股東才能構成本罪,畢竟只有這二者才對公司有履行出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