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后滅口定什么罪
綁架后滅口定什么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是對綁架罪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并且原則上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也是我國刑法條文中少有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主義條款。因此,綁架時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與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都只認定為是綁架罪,屬于綁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在綁架致人死亡時,只有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才對相應的行為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正確理解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法律分析: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是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
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于—個故意,實施—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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