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隱私是什么罪
《刑法》有如下關于侵犯 隱私權 的規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因此,侵犯隱私的行為可能會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隱私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二)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三)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一)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三)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四)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六)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七)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八)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十一)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犯隱私的行為雖然沒有專門的刑事規定,但是可能觸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侵犯他人隱私權應當受到的處罰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受害人還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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