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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欲殺死妻子并放火,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持刀行兇傷人怎么判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8 03:47:28

故意殺人罪怎么判刑?

持刀故意殺人,而且殺的是殘疾人.受害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殺人者沒跑,在自家等著來人抓他.請問這樣的刑事案件,要怎么判刑?犯罪人是不是一定要死刑?他需要賠償受害人多少錢,這個錢是怎么定的?如果犯罪人想保成死緩再到無期徒刑,可能嗎?誰能詳細告知,謝謝!!!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關于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1.六十周歲以下的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擴展資料: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

持刀入室行兇未遂怎么定罪

一、持刀入室行兇未遂怎么定罪
1、持刀入室行兇未遂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定罪標準是,只要是為了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不管是否得手,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持刀傷人未遂判多少年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
1、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能否進行假釋:
1、根據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能適用假釋,只有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二分之一以上刑罰的基礎上,經綜合考量,符合法定條件的,才可適用假釋。
2、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4、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
1、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綜上所述,持刀傷人未遂會根據情節來進行量刑,但實際上犯罪行為并未實施,所以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在具體的量刑過程當中,如果能夠取得受害者的諒解,那么在處罰上面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致死的則會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死出軌妻子怎么判刑

殺死出軌妻子怎么判刑

故意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疑妻子有外遇后殺死妻兒 稱不愿兒獨活受苦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趙某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多次跟蹤妻子并起了殺心。他自稱不想讓兒子自己活著受苦,將年僅3歲的兒子悶死,隨后又持刀殺死35歲的妻子。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某死刑,并賠償妻子的父親7.9萬余元。

現年41歲的趙某案發前是一名公交司機。他供述稱,2007年,他和小芳(化名)結婚,兩人都是二婚,于2010年2月生育一子。結婚后,起初是妻子管錢,結果把家里錢都花光還欠了外債。后來他管錢,把外債還清了。2013年4月,兩人因管錢的事情發生爭吵,他被妻子的兩個表弟打傷。

2013年8月開始,妻子回家越來越晚,他懷疑妻子有外遇。趙某說,之后他就搬出家,并于10月初買了一把刀,找妻子談離婚時就帶著。他提出帶走兒子,妻子同意,但讓他把戶口遷走。

“我覺得自己對這個家付出太多,因為她我的家沒有了,她還讓我把戶口也遷走。”趙某說,他想把小芳殺了,“我也不想讓兒子自己活著受苦,就想把兒子一起殺了”。

2013年11月5日早,他帶兒子出去玩,給兒子買了新衣服。下午兩三點,兒子睡覺時,他用毛巾被捂死了兒子。兒子沒有呼吸后,他給兒子穿好羽絨服,還在衣服兜里留了一張紙條,寫著:“別怪爸爸,全是你媽媽一手造成的。恨就恨你媽媽吧。你活在這個世界上會更痛苦,爸爸辦完事會去陪你。”落款處他寫著“愛你的爸爸”。

當晚7點多,趙某在小芳住的小區持刀將對方殺死。開庭時,趙某認可故意殺人罪,未提出辯解。小芳的父親提出8.5萬元的民事索賠。趙某表示愿意賠償,但無賠償能力。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子疑妻子有外遇后殺死妻兒 稱不愿兒獨活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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