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那么不僅會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
個人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100萬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萬以上的,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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