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認為確屬故意惡意投訴、旨在詆毀公司聲譽,可以以被敲詐勒索為由請求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如果惡意投訴是由同業競爭者發起的,公司可以向相關的主管部門匯報,尋求政府出面維持競爭秩序,惡意投訴人如果采取極端手段,在公司營業場所聚眾鬧事,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的,公司也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制止這種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并且通過公安部門施壓,要求投訴人通過有關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案例:羅源法院宣判一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昨日,羅源縣法院對鄭順福等16名被告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作公開宣判,分別判處鄭順福等11名被告人1年2個月至1年9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判處林江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因該案涉案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這是該院近年來審理規模較大的擾亂公共秩序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以來,羅源縣碧里鄉鮑魚養殖出現大面積死亡,部分碧里鄉村民認為鮑魚死亡是因福建華東船廠、福州港羅源灣碼頭等沿海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棄物造成海水污染所致。
為了索取鮑魚死亡賠償款,鄭順福、黃為樂等部分村民于2014年9月至11月間,到華東造船廠及三萬噸碼頭實施打砸、阻止生產施工;對縣政府、起步高速口進行圍堵,抗拒執法人員執法。
其行為招致大量圍觀群眾聚集,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穩定,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順福、黃為樂等16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被告人張強、江華善、等9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吳忠銘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羅源法院宣判一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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