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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實施搶劫,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關于搶劫罪的構成及處罰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8 13:29:48

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量刑時應當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后果、搶劫次數、搶劫數額、搶劫手段等犯罪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搶劫1次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搶劫2次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至七年,并根據下列情形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第增加1人輕微傷,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2)每增加1人輕傷,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3)搶劫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3個月至5個月刑期;(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個月刑期。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搶劫三次以上的;(5)搶劫數額20000元以上的;(6)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7)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8)持槍搶劫的;(9)推動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致人重傷,每增加1級一般傷殘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每增加1級嚴重傷殘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2)每增加1人輕微傷,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3)每增加1人輕傷,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4)每增加1人重傷,增加1年至2年刑期;(5)每增加1次搶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6)搶劫數額不滿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個月至5個月刑期;(7)搶劫數額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個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者地方惡勢力性質的;(2)持械搶劫的;(3)搶劫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4)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當減少基準刑:(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3)贓物、贓款以數額計算,一半以上被繳回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搶劫罪量刑標準

  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的,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在賭博活動結束以后,又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并且搶回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的,則應認定為搶劫罪?! “盖椤 ?007年8月至11月期間,蔡廷智同他人賭博輸掉1.9萬元。事后,蔡廷智經人提醒,懷疑參賭人員惠某、徐某二人用帶“記號”的牌與自己賭博。于是,蔡廷智便與妻弟孫某商議,搶回被惠、徐二人“騙”去的錢。同年11月,蔡廷智引誘惠、徐二人來自己家中賭博,隨后通知孫某帶人趕來。孫某等人趕到后,蔡廷智便責問二人是否曾在賭博中使詐,二人矢口否認,蔡廷智便伙同孫某強行將二人身上財物共計2.2萬元全部搶走。案發后,蔡廷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廷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廷智犯有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廷智的辯護人關于其搶回的是自己所輸的賭資,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蔡廷智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被告人蔡廷智的辯護人關于其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蔡廷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蔡廷智未在法定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生效?! ≡u析  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以自己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依照《意見》第七條的規定,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蔡某雖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但其是在離開賭博活動現場后,又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并且其搶回的財物也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因此,應以搶劫罪追究責任。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賭博活動是一種違法活動,賭博參與者的賭資依法應予沒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對于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的性質畢竟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故《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一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依據該解釋,通常行為人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筆者認為,《意見》第七條雖然對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搶劫”行為,作出了阻卻構成搶劫罪的規定,但其實卻隱含了兩個當然的前提條件:  1.時空限制:搶回所輸賭資行為應當發生在賭博活動的當場。司法解釋之所以對此種“搶劫”行為作出阻卻構成搶劫罪的規定,是基于在此種“搶劫”行為中,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的性質,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為人主觀上發生認識模糊,就是因為在賭博活動過程中,財物的所有權轉移較為頻繁,行為人容易對財物的性質發生認識模糊。但如果行為人在賭博活動結束以后,又單獨或糾集他人對贏錢人實施搶回賭資的行為,其主觀故意已與一般的搶劫罪無異,應當成立搶劫罪?! ?.數額限制:搶取財物未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如果行為人雖然在賭博中輸了錢,但其搶回的財物卻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應當認定為搶劫罪。正如上文所述,因為在搶回所輸賭資的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普通的搶劫不同,所以一般不定搶劫罪。但如果搶回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行為人就不可能也不應該對其財物的性質發生認識模糊,其主觀故意的內容也就與搶劫他人財物沒有不同,因此也就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當然,也不可能要求搶回的財物與所輸賭資完全一致,但如果搶取財物超出自己所輸賭資,并且達到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為“明顯超出”。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其加以明確規定,筆者的初步設想是,可以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C上所述,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的,只有在同時符合時空限制及數額限制兩個前提條件下,才能依據《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而在本案中,蔡某雖是以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為目的,但其是在輸錢后,感到不服氣,于是糾集他人,有預謀地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另外,經審理查明,蔡某賭博共輸掉1.9萬元,其中輸給兩被害人不到1萬元,但其共搶了兩被害人2.2萬元財物,其搶回的財物已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因此,雖然蔡某搶回賭資的行為是以其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但對其仍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搶劫犯罪的具體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皯簟痹谶@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六、關于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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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ò耍尳佘娪梦镔Y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七、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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