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法律主觀: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第一條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客觀:
欺詐消費者行為如何法律責任:(一)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針對一些商業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二)經營者要為欺詐行為付出加倍賠償《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是《消法》對欺詐性損害行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懲罰性賠償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費。這對受害人來說具有充分彌補其損失的作用,對于侵害人來說具有懲戒功能。在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中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制度,沒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消法)所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三)《消法》規定的加倍索賠的適用范圍根據《消法》的規定,加倍賠償適用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的場合,也就是說,凡是經營者以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都要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那么欺作行為如何認定呢?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這里所指的欺詐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范疇內的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四)《合同法》對加倍索賠的規定《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定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勝枚舉。盡管《消法》對此早就規定了加倍賠償,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舉證困難等種種原因,實際適用的很少。《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受欺詐可以適用《消法》,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對于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的加倍索賠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并對此作了限制性規定,而規定可以選用《消法》,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當能夠證明被欺詐時,可以選擇責任形式,既可以適用加倍賠償,又可以適用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并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后,并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何規定?
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何規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 法規 定 盜竊 、詐騙、哄搶、搶奪、 敲詐勒索 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 民事責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 侵權行為 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采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采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后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于錯誤判斷,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例如,出賣人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誘使買受人購買,以花言巧語將假貨說成真貨,買受人信以為真,果然將假貨當成真貨買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費欺詐的結果,可作一探討。 1、不管是誰實施詐騙行為,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詐騙的處罰,要根據涉案金額與犯罪情節處罰。達到 刑事立案標準 的按 詐騙罪 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2、各省市對此罪 立案 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二、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 管轄 的范圍內,進行詐騙行為的,情形嚴重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詐騙的處罰,要根據涉案金額與犯罪情節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詐騙罪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商家以欺騙行為誘導消費者如何處罰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商家欺騙消費者賠償法是怎樣處罰的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欺詐消費者行為有那些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價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騙消費者有什么處罰
法律分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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