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終止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一、合同終止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1、合同終止不能追究違約責任,但是可能會存在其他的責任: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3)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什么情況下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況如下: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了是否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到期了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應根據情況來定。具體如下:
1、如果合同到期了,合同中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就終止了。此時,如果沒有另外的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當事人就不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到期前有未履行完畢的義務,或者還存在爭議的事項,當事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即使合同已經到期,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續約條款,當事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否則會構成違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到期前一方通知了另一方不續約或者要求終止合同,而另一方沒有表示反對或者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默認同意終止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到期了的處理方法如下:
1、履行已有的合同義務:如果合同到期前已經存在未履行完畢的義務,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例如,如果租賃合同到期了,但承租人還沒有歸還租賃物品,那么承租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后盡快歸還租賃物品,并承擔相應的租金和違約責任;
2、進行結算和清算:在合同到期后,當事人應當進行結算和清算,包括貨款結算、保證金退還、違約金支付等。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雙方協商的方式進行結算和清算,以確保合法權益的得到維護;
3、確認合同效力終止:當事人應當確認合同效力已經終止,避免因誤解或者疏忽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簽署終止協議、書面確認或者其他方式來確認合同效力的終止,以避免在未來出現爭議。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終止,如果沒有未履行完畢的義務或爭議事項,當事人也就不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續約條款,當事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否則會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終止后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對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就法學方法論而言,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定。1、當事人協議終止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2、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3、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終止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1.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2.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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