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人民 法院 審理自訴案件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于 公訴 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百七十二條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 第二百七十三條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條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法律分析:第一,根據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第二,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第三,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第四,經審理后法院會依法對自訴案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有:程序的審查判斷、證據的審查判斷、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反訴、審理期限。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時限內,能夠用書面或表面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議。自訴通常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能夠表面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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