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綁架致人輕傷,已經構成綁架罪既遂,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屬于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綁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一般來講包括在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或因為綁架行為而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
法律上<<刑法>>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至人重傷在綁架罪不是法定情節,但一般回作為酌定情節從重判決.
從描述情況來看,可能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還要看詳細的案情。
你好;犯注意傷害罪,致使被害人八級傷殘的,兇手應該判幾年?
八級傷殘是工傷認定標準,刑事犯罪應當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由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于中止犯如何處罰,刑法總則第24條第2款規定了兩種情況: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據此,對中止犯的處罰就是看行為人有無“造成損害”,確定適用“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什么樣損害是本條規定的“損害”,怎樣確定“損害”,目前尚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對犯罪物件造成具體的、有形的、可以測量的危害結果的時候,就屬于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對其就應適用減輕處罰,而不適用免除處罰。這種觀點稱之為“物質性損害說”。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侵犯了犯罪客體,就屬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不適用免除處罰。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如故意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權,盜竊罪是保護財產所有權等等,而犯罪中止雖然沒有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但是這些行為損害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個具體的社會關系,已經造成了這些犯罪客體受到侵害的事實。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也具有相當的危害性,應當予以處罰。這種觀點稱之為“侵害客體說”。
第三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損害”應當包括無形的精神損害。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結果,不僅僅是指有形的、物質上的危害結果,也包括無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結果。比如,我國所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等就是保護公民名譽、人格權利不受損害的罪名,是對公民精神層面上的一種保護。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損害,雖然不是有形的、物質上的,但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中止犯造成這樣的危害結果,只能適用減輕處罰的原則而不可以免除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不僅僅是物質的、精神的損害,還包括各類有序的狀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中對犯罪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對生產、生活、教學、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壞,因此,中止犯的行為導致這些狀態嚴重混亂時,也應當認定行為人造成了危害結果,對其只能適用減輕處罰的原則,而不能免除處罰。
第五種意見認為,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必須是嚴重損害,從量的方面來說,這種損害是為刑法所評價的達到一定嚴重社會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害,不是泛指任何物質性的危害結果,而是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否則會導致刑罰的濫用,就會存在刑法對中止犯的評價比既遂犯還要嚴苛的可能,違背刑法設定中止犯的初衷,有違刑罰的目的。中止犯處罰原則中的“損害”應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是刑法本身邏輯的要求,更是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內在要求。本案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后果,尚未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不能認定為搶劫犯罪中止所造成損害。因為輕微傷是指損害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體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造成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害,且其主觀惡性相對較輕,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應免除處罰。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未案件中,被害人受輕微傷的,主要可以要求賠償的損失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但是,如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則可以按雙方的協議進行賠償,不受上述賠償范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搶劫罪不以數額為既遂標準,
但是一分未搶到屬于未遂。
但是如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依然屬于既遂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2、綁架罪未遂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綁架罪未遂。3、刑法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改判多少年,只有一個幅度標準,看法院怎么判。
綁架勒索未遂會怎么判刑 應當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與聚眾斗毆,兩罪性質具體區別如下:
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斗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斗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斗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并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
涉嫌綁架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案情】王某和李某因手頭緊張,遂相約綁架“有錢人”弄點錢花。經過一番打探和踩點,決定對開發商張某12歲的兒子張三“下手”。某日,兩人準備好匕首、膠帶 等作案工具在張三回家的路上將其誘騙上車并綁架至一賓館。期間,兩人用刀威脅張三打電話給其父親拿20萬來贖人,但因張三手機欠費停機,電話未能撥出。當 晚,張三趁王某和李某睡覺之機逃離。
第一種觀點認為:綁架罪是結果犯,應當以實際勒索到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區分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綁架行為,但因為張三手機停機的原因導致未能勒索到財物,屬于犯罪未遂。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綁架他人,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也成立綁架既遂。
【管析】邱文同意第二種意見,但曾文對以上意見均有異議,主張“提出不法要求說”才是區分綁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曾文理由如下: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該說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實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李某和王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并實施了綁架行為,故構成綁架罪。
原作者主張“控制人質說”, 認為綁架罪是單一行為,以是否達到控制人質作為既遂的標準。筆者認為,“提出不法要求說”更為可取,即控制人質+提出不法要求,只有實施這一組合行為,才符合綁架罪的既遂標準。如果犯罪分子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提出不法要求,應認定為未遂。本案李某、王某因手機停機未向人質家屬未及時提出不法要求,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未遂的形態。故本案構成綁架罪,符合未遂標準。
筆者贊成邱文的處理意見及其分析理由,對曾文的處理及分析有不同見解。對本案中,李某與王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這一事實無可厚非,前面兩文的作者對此也持一致意見,故此處筆者不做過多闡述,僅對曾文中認定綁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定問題談點看法。
1、曾文認為認定犯罪既遂與未遂應該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采用“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實際上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但曾文認為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也僅是理論中學者探討的一種說法,并不是法律的明文列舉,并不能完全成為司法審判依據,故將此套用在罪行法定原則之下甚為不妥。
2、曾文認為,以“提出不法要求說”作為既遂和未遂的區別標準更為可取,即控制人質+提出不法要求,只有實施這一組合行為,才符合綁架罪的既遂標準,對此,筆者并不認可此種說法。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倘若以“提出不法要求說”作為區別既遂、未遂的標準則有可能真正違背罪行法定原則,造成重罪輕判,使部分犯罪情節嚴重,本應受到嚴重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應有的懲罰。司法實踐中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其既遂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案例,張某因賭博輸了錢,就產生綁架小孩A的念頭,一日上午張某將A綁架至一郊區偏僻的舊房內,準備打電話要求A的父親送5萬元錢來。但因張某犯罪技術不高,動作不夠靈活等原因被便衣警察跟蹤,并及時趕到將張某抓獲,救出了A。此時,張某在綁架A之后雖然沒有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即向A的父親索要5萬元錢就被抓獲,但仍應該按綁架罪既遂來處理和量刑,因為張某的綁架行為已經實施完成,A脫離了父母安全的保護下,已經完全處于張某的控制之下,隨時都有可能遭受生命危險,故對張某就應該按照綁架罪既遂的量刑標準來處理;倘若按照曾文的處理意見,就要對張某定綁架罪未遂,我們知道對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對于一個僅僅為了錢財就視小孩的生命健康于不顧的綁架犯罪分子,其人生危險性及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都是重大的,對這樣的人我們沒有理由同情他,法律也不容許放縱他,他就應該為自己的所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故曾文的處理意見背離了罪行法定原則,是不符合實際的,應將本案王某和李某按照綁架罪既遂來量刑處理
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預謀準備殺人,但因行為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對方殺死,犯罪沒有得逞的,在法律上屬于犯罪未遂,但其行為仍構成殺人罪,只是在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綁架未遂怎么量刑?
如果是要帳就不是綁架罪,如果綁架走就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也是準備階段。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應怎樣判刑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殺人未遂的犯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來說是10年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遂只影響量刑,不會影響定罪。所以可能會叛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害人有沒有受到身體上的傷害?如果沒有的話那就屬于第一種情況,會叛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叛處罰金。鑒于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綁架未遂,認罪態度好的話會從輕或減輕處罰,會被叛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樣的話可以在刑罰執行一半的時候申請假釋(可以回家)。
未遂在法律上,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未遂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
對于行為犯, 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擴展資料: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未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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