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孩子20多年還能追究嗎
不能。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該認定為無效。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追訴期是怎么計算的
法律主觀:
遺棄罪的追訴期限的計算:一般應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拋棄孩子犯法嗎
父母拋棄自己的孩子是否違法父母拋棄自己的孩子是違法的,可能構成遺棄罪的。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國內已知遺棄行為時間最長的案件竟達27年。由于遺棄案件拖的時間長,案件中的當事人雙方,即遺棄人與被遺棄人的基本情況也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在遺棄罪追訴期的認定上,既需要查明遺棄行為發生時的情況,也需要查明當事人雙方的目前情況,通過分析確定遺棄行為的終了日期,最后決定是否應當追訴。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追訴期
遺棄罪的追訴期一般為十年,其追訴期是從犯罪者終止犯罪的那一天算起的。
如果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那么追訴期有也隨之發生變化。要看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和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后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愈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并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遺棄罪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的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
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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