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破壞選舉秩序主要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農村 村民委員會 、城市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明確規定,對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破壞選舉秩序裁量標準一般如下: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即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罰款基準,單處2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即多次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或者因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被治安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采取撕毀選票、毀壞票箱或者破壞其他選舉設備等行為干擾選舉秩序的,造成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重新選舉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罰款基準,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你所表述的情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屬于破壞選舉罪,破壞選舉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七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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