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怎么認定情節輕微?
職務侵占怎么認定犯罪情節輕微職務侵占是指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認定和量刑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財物數額:職務侵占罪的刑罰一般與侵占財物的數額有關,財物數額較小的情況下,可能會認定為輕微情節。
2. 影響程度:職務侵占的影響程度也是評判情節輕微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侵占行為對單位、個人的經濟損失較小,影響較輕,可能會認定為輕微情節。
3. 主觀惡意和犯罪動機:職務侵占的主觀惡意和犯罪動機也是評判情節輕微與否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果侵占行為是出于個人急需或者其他較為輕微的原因,可能會認定為輕微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情節輕微的認定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判斷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如果您或他人涉嫌職務侵占罪,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
職務侵占罪數額認定標準
職務侵占數額認定標準是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在100萬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確定對嫌疑人的量刑標準。
一、職務侵占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6萬,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100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二、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客觀方面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占罪成立;而侵占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侵犯的客體不同。
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三、職務侵占罪的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公司是否可以開除?
可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員工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職務侵占罪判刑后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職務侵占數額認定標準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職務侵占數額低于6萬元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當事人需要依法退還非法侵占的財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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