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用土地罪 可以追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如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徇私舞弊,違反 土地管理法 規,濫用職權的, 非法批準征用 土地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 非法批準征收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上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2]15號 (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8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破壞草原資源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六條 多次實施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占用農用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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