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知識產權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侵犯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立案標準,例如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立案標準包括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等標準。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試行)》 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3、在商標法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于假冒商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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