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罪立案標準及賠償標準分別如下:
誣陷罪立案標準如下: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2、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應當立案;
3、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應當立案。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誣告陷害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誣告陷害給被誣告人造成的損失確定,通常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對于造成的物質損失,罪犯可以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誣陷罪全稱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起訴,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3、誣告陷害導致他人被誤判死刑的,應當以誣告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罪論處。
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侵犯的對象,即誣告的對象可能是任何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個人。如果只是籠統捏造并謊報某種犯罪事實,而沒有明顯暗示具體犯罪人是誰,則不能構成誣告陷害罪。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誣陷他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二者的共同點表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4、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有: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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