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構成的條件
滿足下列要件即構成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
1、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體要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責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
4、客觀要件即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婦女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
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要件有:主體是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婦女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及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權利;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客觀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重的,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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