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一般窩藏罪既遂是怎么處罰的(窩藏 包庇罪既遂的量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9 22:00:13

窩藏罪的名詞解釋_概念定義_處罰案例

  窩藏罪的名詞解釋

  窩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的概念定義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窩藏罪的處罰案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行為的;窩藏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為在逃犯租房

  男子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窩藏罪獲緩刑三年。

  交朋友重義氣值得稱道,但幫要幫對地方。日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還“有情有義”的幫朋友租房隱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凱杰犯窩藏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搶劫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凱杰,要求被告人胡凱杰幫忙租房,被告人胡凱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網上逃犯,仍為其聯系租房事宜,幫助其逃匿。當月10日,崔伯路被抓獲。

  被告人胡凱杰庭審時說:“我太郁悶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邊的電線桿上看到租房廣告,我就把廣告扯下來交給崔伯路的,我讓他聯系,他手機沒有電,就用我的手機聯系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凱杰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為其逃匿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胡凱杰自愿認罪,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審理本案,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窩藏罪的法律認定

  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行為是在被窩藏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4)窩藏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刑法分則常考罪名總結

1.放火罪。既遂標準是獨立燃燒說,即,當放火行為導致對象物在離開媒介物的情況下能夠獨立燃燒時,就是燒毀,即既遂。

  2.爆炸罪。行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災,因為火災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決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時決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壞交通工具罪。處于貪利動機竊取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件,足以發生使其傾覆或毀壞危險的,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耙蛱右葜氯怂劳觥保瑧抻谶^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5.各種金融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關系問題。法律教 育網有一點需要提請考生特別注意,由于司法解釋對各種金融詐騙罪起刑點的數額較詐騙罪的數額高,如貸款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1萬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而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2000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因此,當行為人進行貸款詐騙,在2000元以上而不滿1萬元的,應當成立詐騙罪,而不是無罪。其中的道理,我剛在前面已經講過,特殊詐騙罪的成立以構成普通詐騙罪為前提,當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的數額沒有達到各具體詐騙罪的要求,而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時,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6. 在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應該認定故意傷害罪,因為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而經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毫無例外地成立故意殺人罪;對基于被害人造成輕傷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對象對自己的行為自由有一定的認識,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強制性地剝奪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法律 教育網只要實質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為人綁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不成立本罪,而應該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在以實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而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按照綁架罪來予以認定。同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對其以暴力、脅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認定為綁架罪。

  9. 出賣親生子女,換取該子女的身價的,應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認定;拐賣兒童的,即使征得了兒童的同意,也成立拐賣兒童罪;而拐賣婦女時,如果征得了婦女的同意或者婦女主動要求出賣自己的,原則上不成立犯罪。

  10. 行為人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對其實施了強*、非法拘禁等行為,后來又將其出賣的,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即可。如果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則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并罰。

  11. 行為人為了收買婦女兒童,而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又收買了該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并罰。法 律教育網。

  12.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其它行為,如強*、非法拘禁等,還要予以追究。

  13. 實施破壞選舉的行為,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該從一重罪重處罰。

  14. 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處理;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進行數罪并罰。

  15. 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的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兒童進行勢力支配以勒索財物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進行數罪并罰。

  16. 債權人利用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還債,而債務人以對財物的占有和債權人對抗,這種對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則債權人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抗沒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當場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法律教 育網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的書的,宜認定為搶劫罪。

  18. 占有型的財產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財物成為自己所有的財物之意思,同時一般還有遵從該財物的機能和特性加以利用、處分的意思。這些區別于毀壞型的犯罪。如以毀壞的意圖將他人的財物盜竊出來加以毀壞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19. 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財物,但被害人身無分文,行為人強令被害人立即從家里拿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財物的,成立搶劫罪;法律 教育網行為人實施暴力后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后強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原則上認定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進行數罪并罰。

  20. 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強*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強*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21. 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沒有特別的限制。行為人在被害人家里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

  22.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

  23.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法律 教育網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25. 對于入戶詐騙、搶奪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行為人以入戶搶劫為目的,入戶后迫使被害人離開其居住地點,從而強取財物的,認定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論是搶劫本身的手段行為造成,還是轉化型搶劫中的行為造成,都認定為這里的加重結果犯。

  26. 攜帶兇器搶奪的,只要行為人對兇器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即可。法律 教育網如甲使乙攜帶兇器與自己同行,具有緊急時候使用的意圖,即使甲親手搶奪被害人財物,也認定攜帶兇器搶奪。

  27. 甲乙合謀,然后由認識丙的甲將丙騙到外地游玩,由乙給丙家人打電話索要財物,否則就“撕票”。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

  289. 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懼的心理給其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憐憫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29. 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相互之間存在主從關系,一般認為下位者不存在對財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盜竊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確委托和熟悉關系的委托,則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盜竊罪中,竊取行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脅迫的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占有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都應當認為是盜竊罪的既遂。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法律 教育網在火車上將他人的財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軌道旁,意圖以后再去撿回。不管行為人是否真去撿回,也成立盜竊罪的既遂。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時,還要根據財物的體積大小、形狀、被害人的控制狀況來認定,一般來所,體積小、易于控制的財物,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為犯罪既遂;體積大、不易控制的財物,以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為犯罪既遂。

  32. 意圖盜竊大量財物,但實際上盜竊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財物,因為認為價值低廉的財產損失不認為是財產犯罪的既遂標準,所以,上述情形應該認定為犯罪未遂。

  33. 詐騙罪中,被害人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這里“處分”有:直接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或者轉移財產性利益,或者免除行為人的債務、或者免除自己應該繳納的費用的。

  34.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而騙取財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宜認定為詐騙罪,如欺騙他人購買數萬元的物品。

  35. 雙重買賣的情況下,將已經出賣某人的財物再次出賣的,如果并沒有對財物的占有,行為人獲取第三人的財物的,成立詐騙罪;如果行為人暫時占有出賣物,出賣給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損失的,認定為侵占罪。

  36. 向沒有充分能力的機器、兒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騙方法獲取其財物的,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

  37. 行為人借用他人手機,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視線外,然后帶著手機逃走的,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38. 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行為人占為己有,而拒不退換,還是成立窩贓罪或銷贓罪,不成立侵占罪。因為不存在合法委托關系,行為人不屬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為己有”和“拒不退還”表達了相同的含義:將自己原來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可以表現為消費、出賣、贈與、抵償債務,或者拒絕歸還。

  40. 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后,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還義務的,僅認定為侵占罪。因為據為己有在前,后來的欺騙行為是為了進一步確保財物的所有,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種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41. 行為人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當時,沒有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故意,但是在實施該行為之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并將之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條的犯罪。

  42.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是,注意,這里并不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法律教 育網而且,這樣情況下,一般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人員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方面的刑事責任。

  43. 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觀情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造成他人傷害的,暴力脅迫取得數額較大財物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44.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有:通風報信、隱匿、毀滅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提供財物幫助逃匿、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注意與包庇罪、妨害作證罪、窩藏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妨害公務罪等區別。

  45. 在非法*、*、集會中,直接責任人員或者負責人員,攜帶危險物品參加的,認定為非法*、*、集會罪,從一重罪重處罰。在此之前就非法攜帶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等數罪并罰。

  46. 引誘未成年人*亂的,未成年人實際參與的,或者觀看的,也認定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亂罪。

  47. 辯護人、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求證人改變以前作出的違背事實的證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條的犯罪。

  48. 在司法機關的追捕中,行為人出于某種原因而冒充犯罪嫌疑、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得司法機關認為其是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從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的,按照窩藏罪或者包庇罪處理。

  49. 贓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贓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經既遂的犯罪”。行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參與的,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如果本犯實施了犯罪行為,取得了贓物,法 律教育網但是還沒有既遂,行為人參與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財物,甲和乙共謀將財物出賣給他人,侵吞出賣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與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動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備一定主體條件但行為的數額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數人各自盜竊數額沒有達到犯罪程度,而窩藏的數額加在一起達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認定為贓物犯罪。但是,贓物銷售之后的現金、作為贓物的貨幣兌換成另種貨幣的,或者贓物經過了改造和改裝,都不改變其作為贓物的性質,可以成為這里的贓物犯罪對象。

  51.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本罪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從一重罪重處罰。

  52. 原則上,只要司法機關在關押當時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就應認為是依法關押,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為脫逃罪的犯罪主體。法律教 育網但是,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司法機關的錯誤導致其被關押的,行為人單純脫逃的,可以不認定為脫逃罪。所以,確實無罪的人單純脫逃的,不宜認定為脫逃罪。

  53. 脫逃罪的既遂判斷標準是:行為人擺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行為人脫逃,但是一直沒有超出監管范圍的,不成立該罪的既遂。

  54. 騙取出境證件罪中,“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屬于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具備該目的,實施了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即使沒有實際用于組織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騙取出境證件罪。法律 教育網上述行為如果是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實施的,則屬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預備行為。

  55. 在非法行醫罪中,“醫生執業資格”是指“醫師資格”和“醫生執業資格”。行為人既不具備醫師資格,也不具備“醫生執業資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但是,行為人僅具有醫師資格,沒有執業資格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不可能存在沒有醫師資格而具備執業資格的情況。

  56. 不具有醫療資格的人,偶然為他人醫療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認定。

  57. 從結局上看,實施了轉移、運輸行為但并沒有變更毒品的所在地,而其實毒品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也成立運輸毒品罪。

  58.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是:裝在毒品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否到達本國領土;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是:行為人以出賣目的將毒品交付給他人,他人取得占有;運輸毒品罪的既遂是:毒品被裝載后進入運輸狀態。如果是郵寄的,交付郵局即為既遂。

  59. 毒品犯罪中,既成立累犯,也成立刑法第356條的再犯,應該按照累犯處理。這里的再犯規定僅僅是用于不成立累犯的情形。

  60. 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分在于是否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緊密相關。如果行為人僅僅是了自己吸食,購買毒品后運到其他地方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61. 在飲食中將大煙殼(罌粟殼)摻入,可以認定為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罪。

  62. 在意欲賣*者和賣*場所的管理者之間進行介紹,也應認定為介紹賣*罪。

  63. 傳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意圖,但是,行為人具備該意圖實施傳播行為,如果沒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就成立傳播性病罪;法律 教育網如果已經將性病傳播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成立故意傷害罪。

  64.私分國有資產罪。如果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為共同貪污行為。

  65.對于受賄罪,(1)首先應當明確,其法益或者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簡單說就是錢權不能交易。不可收買性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本身;其二,公民對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信賴。(2)雖然刑法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但應當認為,這里的財物是指具有價值的可以管理的有體物、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因此,行為人請國家工作人員出去旅游的行為,如果被接受,也應認定為受賄。(3)對單純受賄中要求的“為他人謀利”應理解為國家工作人員許諾為他人謀利,而不能要求是實實在在地謀取了利益。這里的許諾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4)事后受賄的,如果符合受賄罪的要件,也成立受賄罪。

  〖法律教育網www.chinalawedu.com版權所有,轉載務必注明出處,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教育網

犯窩藏罪怎么判刑處罰?

一、 窩藏罪 怎么判刑處罰 1、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 窩藏、包庇罪 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 包庇罪 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 刑事訴訟 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 法規 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著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蒙蔽而為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窩藏罪最輕怎么判

只要構成窩藏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如有自首、立功等表現的。窩藏罪最輕刑罰是管制。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為其提供錢財,幫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br>如果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應理解為,只有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了某人有犯罪行為后,如果還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假證明包庇的,才能構成窩藏、包庇罪。但從實際情況來考慮,這種情況發生的可戶性不大。首先,一個人涉嫌犯罪之后這所以要逃匿,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法院的審判——即法律的追究,如果已經被法院追究了責任他(她)就沒有逃匿的必要。從另一角度講,絕大多數的犯罪被法院進行有罪判決后都要收監,這就從客觀上失去了被他人窩藏的可能性;其次,為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假證明的情況一般都發生在法院審判以前的偵查取證階段,而這時法院不可能確定某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構成窩藏包庇罪的客觀要件:
1、窩藏包庇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顒?。
2、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

熱門刑事案件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