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報捕不批捕后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不批捕后,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員,并且要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案件還需要繼續偵查的,則可以根據情況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措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不批捕案子會怎么結案
檢察院不批捕,兩個月可以結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不逮捕的案子怎么處理
對于不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逮捕只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對有證據有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的案件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案件逮捕,說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認定該案的情節或者性質比較嚴重,案件不捕,說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認為該案的情節較輕,或者有其它比如犯罪嫌疑人懷孕等不能逮捕的情節。
但是,不管是逮捕還是不逮捕,這都僅僅是整個案件中的一個環節,整個案件的司法流程還是要走下去的,也就是說,不逮捕的案子,還是要經過法院判決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逮捕的案件,后期法院判實刑的概率就比較大,對于取保候審的案件,后期判緩刑的概率就比較大。
因此,對于不逮捕的案子建議可以收集相關的材料爭取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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