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出事故有沒有責任?
Abc三人喝酒,期間都是大家自愿喝多少,沒有法律所說的勸酒之類的事情,最后c自己喝的比較多,然后他想騎車回去,ab兩人勸阻他不要回去,回去騎車很危險,然后安排c去a家過夜,接著c偷偷跑了在ab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強行騎車回去,當ab兩人發現人不在了,人跑了,就馬上打電話給c詢問去處,當時沒人接聽電話!緊接著ab兩人邊打電話,邊找人,最后發現c騎車撞了摔倒,ab馬上把他送到醫院救治,發現骨折了!后來他父母要求ab承擔責任!賠付好幾萬的賠償費!所以請問這事件中,ab兩人需要承擔責任嗎???一起喝酒有人出車禍死亡,有四種情況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對于勸酒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判例中按照以下法條判定勸酒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12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馬鞍鎮40多歲的許貴下午做完事后并沒有直接回家,直接到了多年未見的老朋友龍耀的家里。因為之前接到龍耀的電話,得知他今日回到了馬鞍,并專程回來看他,他高興異常就受邀到龍耀家里喝酒聊天。
兩個老朋友七年未見,交談甚歡,各自也不知不覺喝了一斤多白酒后睡下。第二天一早,龍耀起床叫許貴吃早飯時,卻發現許貴已停止了呼吸。送往醫院后,醫院給出結論:由于許貴飲酒引發呼吸道暫停綜合癥。
事后,許貴家人找到龍耀,說龍耀故意勸酒,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才導致許貴的死亡,要求龍耀賠償。龍耀表示很無奈,稱當時兩人都在相互勸酒,睡覺時許貴鼾聲大作,沒什么不對勁的反應。
但許家不聽龍曜辯解,就開始在醫院爭吵起來,工作人員唐宇得知情況后,急忙從司法所趕赴醫院,將兩家人請到司法所辦公室,穩定雙方的情緒,然后從事實跟法理兩個方面進行解釋。
在辦公室內,工作人員耐心的向龍耀解釋道:雙方飲酒,相互敬酒、彼此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護義務,也是法定的義務,結合本案雙方一直以來關系都很好,不能因為此事而失去以前的交情。
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情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如果一起喝酒的人存在下列情況,則有責任,不存在的則沒有責任:
1、強迫性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的。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起喝酒出意外是否有連帶責任
1.一起喝酒出意外一般都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和賠償,尤其是在強迫性勸酒、未安全護送醉酒者、不勸阻酒后駕車等情形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予以賠償。
2.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①.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③.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④.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3.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深入、系統研究連帶責任問題,目前法學界還較少有人涉獵。本文僅就連帶責任的若干方面問題作出分析和探討。
4.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征、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
5.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伙、半緊密型聯營、代理關系等。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么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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