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論述對商業秘密侵權的制裁。
校解析答案: 對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即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5條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即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l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即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太幸運了,競然兩科都過了。《高等數學(一)》88分,《企業會計學》60分,好險啊!可數學還不錯,真是要感謝劉衛紅老師免費真題講解,我只做了兩份歷年真題就考了88分。
10月份報考的四科都順利通過,《民法學》的黃顯坤老師,《婚姻家庭法》、《公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四名課程的老師,尤其是民法學的黃老師,一本600頁的課程,講解非常的詳細,重點考點分析很到位。在此表示感謝,謝謝老師!
一、商業秘密有哪些法定 侵權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 ,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于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 退休 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怎么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實施了上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其實在我國屬于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當然在情節嚴重的時候,甚至會被認定為犯罪,即侵犯商業秘密罪。因而,很多時候說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承擔的責任里面,就包括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過此時也要注意,一般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入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9號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商業秘密,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合同權益,而且還會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并阻礙科學技術的進步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制裁這類犯罪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據。
(一)商業秘密概念的確立
1991年4月9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使用了“商業秘密”術語。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54條規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第10條為商業秘密保護條款,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類型,明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商業秘密罪
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加了“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其中第219條專門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
一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條文的修改相銜接,對有關侵權行為方式進行了完善,將第1款第(一)項中的“利誘”修改為“賄賂”,增加規定了“欺詐、電子侵入”的不正當手段,并將第(三)項中的“違反約定”修改為“違反保密義務”;在第2款中增加了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
二是將第2款中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修改為“明知”,這主要是考慮到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是出于明知,而所謂“應知”,實際上是指在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處于“明知”狀態時的一種推理依據和方法。修改后也與其他罪名的表述統一起來。
三是刪去了第3款關于商業秘密定義的表述,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定義進行認定即可,這也是為了保持刑法條文穩定性的需要。
四是根據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犯罪成本,對知識產權犯罪形成威懾的需要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加大了刑事打擊力度,修改了入罪門檻和判處第二檔刑罰的情形,并提高了本罪的刑罰。具體包括:將入罪門檻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并將判處第二檔刑罰的情形由“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將第一檔刑罰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最高刑罰由7年有期徒刑修改為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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