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故意殺人要判什么罪?會連累家人嗎
故意殺人在刑罰方面不會累及家人,但是會有民事賠償方面的事情,可能會累及家人。民事賠償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民事賠償責任需要由其監護人共同承擔;第二,如果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親屬并沒有法定的責任需要承擔民事賠償,但可以自愿幫犯罪人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民事賠償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其它合理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應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殺人罪沒死刑會怎樣處罰
一、故意殺人罪但人沒死最高判幾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殺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要依據情節判處,如果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怎么構成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殺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要依據情節判處,如果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華律網有最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因打架打到要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以,這是一起聚眾斗毆轉化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對于甲方,如果當時的情況是雙方互相糾集人手相互斗毆的話,同時構成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乙方,對于首要分子(發起人糾集者)和致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以故意傷害處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參與的其他人,以故意傷害處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有自首、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酌情從輕處理。 案例:我曾辦理一起案件:周某與劉某發生糾紛后,周某叫來張某、黃某等人,劉某亦叫來數人,雙方發生群毆,因周某人多,劉某方面人沒有動手,周、黃、張等人遂圍著劉某毆打,其間因喝酒及混亂,周持刀將自己人張某以及劉某均砍成重傷。后周某主動賠償張、劉醫療損失,張、黃主動賠償劉醫療損失。一審結果:以故意傷害,判處周四年,張、黃三年,張上訴,二審維持周四年,改判張、黃三緩四。 該案件中,周、黃、張作為聚眾斗毆的參與者,導致二人重傷(一人系“烏龍傷”),所以按故意傷害定性,因周系初犯偶犯且積極賠償,從輕判四年;黃、張為從犯且積極賠償,得判緩刑,其中張雖被自己人誤傷,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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