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14天后,就可以被放出來了。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也不能超過37天。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需要在拘留后的三日內請求相關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準決定。
刑事拘留的標準
正預備犯罪、或實行犯罪中或在犯罪后及時被發現;受害人或犯罪現場親眼看見的人,可指認他犯罪行為的;在其身邊或者住所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采取自殺、或逃跑或者已經在逃的;有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謊報自己真是信息的;流竄作案、或多次作案、或有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一)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并且執法人員在執行拘留的情況下,需要出示拘留證,如果犯罪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實行強制執行,如果沒有拘留證的情況下,犯罪人員可以不進行配合,并且沒有拘留證進行拘留是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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