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于虛假訴訟罪,暫時尚未有司法解釋進行詳細規定。另外,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虛假訴訟如果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會構成犯罪的。法律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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