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判刑罰款標準
盜墓判刑標準,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盜墓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客觀要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于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于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伙甚至聚眾實施;
3、主體要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于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因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盜墓判刑多少年
《 刑法 》條文中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偷盜死者的尸體或者侮辱死者尸體的行為,當事人就會被判處小于3年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如果盜墓的行為尸盜取有相當價值的文物的,譬如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的研究價值的墳墓和文化遺址,那么就會被判處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情節較輕的話就會被判刑小于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會被處罰相應的罰款。還有一個處罰是最嚴重,就是被判處大于10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 ,并會要求處罰相對的罰款或者沒收盜墓者的所有財產。如果是屬于以下的情況就會被判處這個相對嚴重的處罰。 第一:盜墓者所盜取的墳墓被確認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盜墓者是這個盜墓集團的領導首要人物。 第三:盜墓者不止一次并且多次做出盜墓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法律上對于盜墓的犯罪事實的判罰是非常明確的 ,對于存在盜墓的犯罪事實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罰處理,對于在盜墓的過程中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其它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 數罪并罰 處理。
盜墓刑事拘留多久判
法律分析:盜掘古墓的行為后會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那么在進行盜墓后不僅會危害到國家公共的利益同時也是不利于社會文化的傳承,所以當不法分子出現了盜墓的行為后也是會受到處罰的,在進行處罰時也是會根據盜墓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來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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