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要債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幫人要債若行為過激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暴力催收犯什么刑法
如對借款人實施非法拘禁、毆打、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名譽、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若達到量罪定刑的情節標準,有可能會涉嫌刑法上的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則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暴力催收構成犯罪的判刑規則:具體的刑罰則由暴力催收的實施者的具體行為決定,如構成故意傷害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
以下三種上門催收貸款的方式屬于違法行為。
1、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涉黑討債:涉黑逃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
2.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
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于: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暴力催收犯什么刑法
上門催收貸款屬于合法行為。但是不能觸碰到法律高壓線。侵犯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的暴力催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下三種上門催收貸款的方式屬于違法行為。
1、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涉黑討債:涉黑逃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
2.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
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于: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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