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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wù)糾紛持刀刺害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30 16:17:53

債務(wù)糾紛被對方打了怎么辦

打架斗毆應(yīng)當依據(jù)具體情節(jié)區(qū)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 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jié)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 持械聚眾斗毆 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辱母殺人”案的細節(jié)是怎么樣的?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于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y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lǐng)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于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后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經(jīng)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于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yīng)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shù)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yīng)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xué)法學(xué)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wǎng)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后的第一反應(yīng),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wǎng)民在讀完新聞后,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兇?》。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yù)制止就離開時,是什么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對于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quán)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于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于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xí)鼒詻Q,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wǎng)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并得到了數(shù)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wǎng)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么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wèi),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wèi),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quán)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wèi)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wèi)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jīng)結(jié)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wèi),就成立“事先防衛(wèi)”和“事后防衛(wèi)”,屬于“于防衛(wèi)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xué)者發(fā)現(xiàn)了一個吊詭的細節(jié),法院既然認定于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xù)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于承認了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于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wèi)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于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quán)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于是,民眾支持于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zhuǎn)折點,成為壓死于歡的“最后一根稻草”。


監(jiān)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xiàn)場——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xiàn)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后,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后到院內(nèi)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里關(guān)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xiàn),并沒有解除于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jù)。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于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于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jīng)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后的幾分鐘內(nèi)。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dǎo)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yīng)當立即立案。


上訴


于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jīng)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fā)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wèi)過當。同時,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yīng)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jīng)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zhí)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wèi)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傭者吳學(xué)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并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后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xué)占從蘇銀霞手里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于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tǒng)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wèi)的緊迫性”,其實不亞于生命健康權(quán)。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zhì)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shù)人的想象,嚴重挑戰(zhàn)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xiàn)的失望,一并裹挾到了本案中。當于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nèi)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diào)查,又沒有將于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后果,與于歡殺人間是否構(gòu)成因果聯(lián)系,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wèi)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wèi),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wèi)。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nèi),應(yīng)有天理人情在。


未來


二審怎么判?我們不便揣測。


因為,審判獨立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種觀點認為,在民意洶涌的輿論壓力下,二審極有可能改判。說不定,此刻相關(guān)法院就在加班加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yù)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fā)民智的意義,甚至關(guān)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關(guān)于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guān)切的一個生動注腳。


面對22歲的于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guān)乎紙面規(guī)則的落地,還關(guān)乎規(guī)則背后的價值訴求,更關(guān)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否則,于歡承擔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蔡斐/西南政法大學(xué)副教授、法學(xué)博士
山東辱母案事發(fā)細節(jié)


“于歡媽媽被那些人侮辱時,我看到了。他刺殺那些人,我沒看見。因為我當時正在門口阻攔正準備離開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于歡的姑媽于秀榮說。


于歡,山東聊城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看到,于歡持刀故意傷害四人,致一人送醫(yī)不治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親討債的人。這四人在討債過程中,存在侮辱、打罵其母親和于歡本人的行為。


該案經(jīng)南方周末報道后,立即引發(fā)公眾對聊城中院一審判決的討論。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最大爭點系“于歡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


姑媽回憶


目睹侮辱媽媽 于歡“拳頭一直攥得緊緊的”


2016年4月14日,于歡母親蘇銀霞公司內(nèi)。催款人趙榮榮又一次來催款。那么,那天到底發(fā)生過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對話于歡姑媽于秀榮。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你看到過于歡媽媽被侮辱那一幕嗎?


于秀榮: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們在屋里頭,在接待室。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你看到了什么啊?


于秀榮:我一直和于歡、于歡的媽媽在公司,是他們在放黃色錄像,還隔著窗戶喊還錢呢,還不來錢去賣去,賣一次一百塊錢,只喊蘇銀霞還錢,好象有一個叫趙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飯以后,另一個證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媽媽,他一會兒脫褲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著的,因為他們不讓進去,一個人老是攔著不讓我進。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看到自己媽媽被侮辱是怎么樣一種表情?


于秀榮:當然是氣忿了,老攥著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媽媽都坐著,那邊的人是站著,他就在沙發(fā)上坐著呢。


他兩個是西邊沙發(fā)坐一個,東邊沙發(fā)坐一個,有個人直接就脫了褲子,對著他媽媽。這個時候,有人往外跑,告訴我老公抓緊去報案、打110,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樣。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著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聽說打110了,他就問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著嗎,他就問是你打的110嗎?我說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機奪過去了。看了看手機不是我打的,因為我打沒打出去,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機摔了,把我踹了一腳。


于秀榮:警察來了他們就直接進接待室了。進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來了,我以為和往前一樣說說,他們就不再鬧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最后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于秀榮:就是這個時間我沒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進屋了我們就回來了,我沒想到出事,我見110要回去了,我就攔了110的車,我就在110的前頭截住他的車,我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就把我壓死吧,如果你們走了十幾個人就侮辱她兩個,她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么辦?


就這個時候我抓一個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別告訴我,告訴我干什么你,說了我一頓。然后有一個司機已經(jīng)上了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去。我和他們110一塊兒進大廳。走到大廳臺階,這個時候有個人就出來了,往外出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撓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榮:對。然后出了大廳門口叫車。他開著車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開車,他說不用,他自己開車走的。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刺殺一幕,實際上就是在警察準備離開時?


于秀榮:對、對。110進了接待室時候。110進去以后,于歡與他媽媽他們兩個都坐著,沒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來,他兩個都站起來了,站起來一看110要走,他兩個就急著往外沖,要跟著110出去。但是這時候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歡按到沙發(fā)上揍了一頓。


引發(fā)爭議的暴力催債


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


于歡,今年22歲,母親蘇銀霞,因經(jīng)營工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而向某地產(chǎn)公司老板吳學(xué)占借款,前后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后陸續(xù)歸還現(xiàn)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余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fā)前一天,吳學(xué)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并控制著他們?nèi)恕F溟g,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并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侮辱蘇銀霞,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于秀榮在后來接受記者采訪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jīng)情緒崩潰的于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判決書沒提及的細節(jié)


放黃色錄像、將煙灰彈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體采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于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于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 關(guān)于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jù), 確實并未能得到體現(xiàn)。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jù)被提出后,均需記錄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區(qū)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yè)園區(qū)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jù)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jù)不符,但電話并未撥通。

暴力催債會受到怎么樣的法律處罰?

只要催收方對你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你就要學(xué)會及時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而這種催收手段,已然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罪名。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發(fā)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造成殘疾的案件,那么就會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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