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持刀傷人,致人輕傷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故意持刀傷人被拘案例:
《法檢速報》了解到近日,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邢某甲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5日13時許,在別人家吃飯期間,被告人邢某甲與被害人孟某某發生口角,被告人邢某甲手持啤酒瓶追打孟某某,誤傷其他村民后被人攔阻。
飯后,被告人邢某甲回家,駕車來到孟某某家門口,從車上拿起一把折疊彈簧刀下車闖入孟某某家院內,直沖被害人孟某某而去,刺傷孟某某左胸部,因被害人反抗以及周圍人員的阻攔,被告人邢某甲的彈簧刀被人奪走,邢某甲隨后駕車逃離現場。
案發后,被告人邢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乘車前往公安局投案,在途中被警察抓獲。經敖漢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孟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告人邢某甲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41000元人民幣,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幸虧孟某某只是輕微傷,如果造成更嚴重的后果,我想就不是一年有期徒刑這么簡單了,大家遇事千萬要冷靜,不要最后追悔莫及。
參考資料來源:法制速報-駕車持刀到他人家中刺殺,犯故意殺人罪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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