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標準: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斗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斗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網頁鏈接
我來說一下故意傷害情節惡劣怎么判處吧: 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后果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 致一人重傷 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 黑社會性質 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法律客觀:《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