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朋友打了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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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聊一個很多人都疑惑或者弄不清、搞不明的話題:別人打我,我還手,違法嗎?
大多數朋友會說,這屬于正當防衛啊,但實踐中,往往并非如此。我們先來看2個案例吧。
案例1:王二麻子與張三素有矛盾,這日,王二麻子酒后來到張三家中,邀請張三一起到自己家一起喝酒,張三予以回絕。王二麻子惱怒與張三發生爭吵,并動手扇了張三一巴掌,張三予以還手,雙方打作一團。張三妻子見狀,從地上抄起板凳就打向王二麻子。事后,三人均被行政拘留。
案例2:王二麻子駕車外出,李四駕車帶著兒子與王二麻子同向行駛。行駛過程中,王二麻子多次欲強行超車,李四正常行駛未予以讓行,導致王二麻子車輛與路邊樹枝擦碰。王二麻子大怒,對李四進行追逐并多次意圖逼停李四。李四不予理會,駕車繞開。王二麻子再次駕車追上,并將李四車輛逼停。隨后,王二麻子從車上拿出鐵棍走向李四的車。李四囑咐兒子不要下車后,拿著車上的方向盤鎖下車防身。王二麻子上前掐住李四脖子,并使用鐵棍進行擊打,李四后退閃躲過程中持方向盤鎖予以回擊,將王二麻子面部打傷,并趁機奪下鐵棍扔到一邊。王二麻子揀回鐵棍繼續追打。隨后,雙方被圍觀吃瓜群眾勸停。王二麻子卻再次動手擊打李四。事后,李四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王二麻子被判尋釁滋事罪。
一、何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幾個構成要件:1、主觀上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2、客觀上行為人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或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或其他利益;3.時間上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4.對象上必須是不法侵害人;5.不能明顯超過限度(無限防衛中不涉及此條)。
二、打架斗毆中,為何通常不適用正當防衛
相互斗毆往往是因瑣事發生,雙方均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而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因此,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不符合主觀為制止不法侵害的要件)
如案例1中,雙方案發前就因瑣事發生矛盾,在案發時發生爭吵,扭打在一起,明顯屬于互相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而非僅僅制止對方的侵害。尤其是張三妻子,在雙方輕微方式徒手打斗的方式下,卻主動采用器械進行毆打。
三、斗毆中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的情形
當然,我們不能一概而論的將斗毆的主觀意圖定性為互相傷害,尤其是在造成乙方輕傷害的故意傷害案件中。那么關鍵點在如何正確判斷行為人是防衛意圖還是侵害意圖。
老王認為,在認定時,1.不能簡單地后果論。即不能簡單地以防衛行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當事人具有防衛意圖。2.應當綜合考慮矛盾發生、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順序;使用工具情況;采取措施的強度等方面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3.應當以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斷防衛的必要性。如:案例2中,如果讓老王站在李四的角度上看,對方多次逼停、拿著鐵棍進行毆打、多次停止后仍不依不饒,老王認為這時是有防衛必要的。
典型斗毆中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的情形:
1、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
如果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這時典型的斗毆已經結束),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實行侵害(新的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
在一般性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嚴重升級,與之前性質發生質的變化),后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打架,一方死亡一方重傷怎么處理?
打架一方死亡一方重傷,怎么判?而且死亡的沒有親屬,只有一個侄子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立為治安案件處理。認定“輕微傷害”,必須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傷情診斷證明或法醫鑒定。被害人到醫院就醫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調取醫院的診斷證明”。
2.對于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輕微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立即作出處罰裁決。侵害人應當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公安機關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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