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
1、入室打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被害人的傷情鑒定如何;
2、如果鑒定是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
3、如果鑒定出來是輕微傷,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被行政處罰;
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據問題應當屬于防衛或防衛過當。醫療費通??捶ㄔ涸趺磁?。
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對于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于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
于歡是在高利貸債權人糾集多人上門強討不完全合法的債權(高利貸),并非法限制母子2人人身自由數小時,在母親和自己遭受奇恥大辱之后,在尋求合法保護不力的情況下,采取暴力反擊行為,直接造成了加害方1死3傷的結果。其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前提具有防衛目的的合法性。
需要說明,討債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還一直在持續中,因為在報警后警察到了現場時,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仍未改變,并持續下去,具有防衛的適時性、緊迫性,并非防衛不適時、不緊迫。
但其防衛行為明顯過當,因為從防衛行為的以下因素綜合分析:
1、保護的法益:存在保護的名譽權、自由權與反擊的生命權、重大健康權的差異;
2、反擊采取的手段:用刀反擊多人的徒手侵害;
3、反擊對象的數量:反擊直接針對了4個侵害人;
4、反擊的強度:反擊連續刺傷、刺中了4人;
5、造成的后果:反擊行為直接造成了侵害人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結果;
6、反擊實施的現場、空間環境:反擊現場,防衛人有刀可選、可取、可用,并且防衛反擊可以連續朝4個人分別實施;
7、防衛人受傷情況:防衛人并未直接受到侵害方任何物理性的反擊傷害;等等。
對于以上因素,必須綜合分析,才能得出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傷害后果因而屬于防衛過當的結論,否則僅從一兩個方面,難以得出防衛過當的結論。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對其定罪,可以體現法律和道德的區分以及法律在懲惡揚善上的價值追求;可以體現立法、司法和社會對所有人的生命權、重大的健康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保護;體現每個人的生命權、重大的健康權高于名譽權、自由權。
其防衛行過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一,在主觀要件具有間接故意,其放任對多名侵害人身體傷害結果(包括重傷和傷害致死)的發生,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多人傷害的結果,并且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第二,在客觀上表現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于歡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時,直接實施了合法、正當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
后一階段:于歡在防衛時,行為沒有節制,即沒有有效地控制住自己的行為強度、頻率和直接、間接造成的后果,其正當、合法的行為又顯而易見(明顯)地過了限度,并且直接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結果,合法行為也就轉化成了非法的侵害行為,并且構成了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于歡的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法律規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認為,適用減輕處罰較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處,尤其考慮案情在3一5內判處,特別是可判3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當然,適用免除處罰也可以,因為其已被關了近1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防衛過當
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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